路燈設計規定-一般道路用燈篇
 

路燈設計規定-一般道路照明用燈規定

照明設施之位置:

市區道路以設置道路照明為原則,以下路段應設置照明。

1.交流道區域及交叉路口。

2.隧道、涵洞及橋梁下(含人行地下道)。

3.危險或易肇事路段。

 

照明設計基本要求

1.同一路段之照明設施設計宜求一致。

2.設計時宜重視照明效率、使用壽命及對當地氣候條件之適應性。

3.燈具宜選擇最適合之光束分配,俾能平均分配於所照區域,不致產生黑暗或特

亮等現象,而影響駕駛人之視覺。

4.排除行人之恐懼感,防止並減少犯罪。

5.照明燈具之配置應注意亮度、分佈、眩光、閃爍、引導性等,為車輛及行人之交通安全著想,以免溢散光束產生光害,對於住宅與農業地區,也應作相同之考量。

 

照明輝度及照度

1.市區道路、服務道路、人行道之照明輝度及照度宜符合下列各表之規定。

道路照明輝度(cd/(m*m))

道路功能分類

商業地區

住商混合地區

住宅地區

快速道路

1.0

0.7

0.5

主要道路

1.0

0.7

0.5

次要道路

0.7

0.5

0.4

服務道路

0.6

0.5

0.3

 

道路照度(Lux)

道路功能分類

商業地區

住商混合地區

住宅地區

快速道路

15(10)

10(7)

7(5)

主要道路

15(10)

10(7)

7(5)

次要道路

10(7)

7(5)

6(4)

2.工業區之輝度與照度之標準可比照住商混合區。

3.農業區在上表格之原則下設置照明設施時其輝度與照度之標準可比照住宅區。

4.以上計算輝度與照度之標準其平均輝度或平均照度最高不可超過 15%。

 

服務道路照度(Lux)

商業地區照度:6

住宅地區照度:4

 

人行道照度(Lux)

條件

道路分類

平均照度基準

與道路接鄰之人行道

商業地區

10

住商混合地區

6

住宅地區

2

不予道路接鄰之人行道

人行地下道

43

交叉路口

3

人行陸橋

6

 

照明之明暗均勻度規定

道路功能分類

最低照度/平均照度

快速道路

大於1:3

其他市區道路

大於1:4

 

計算平均照度

依下列公式計算平均照度

E = (F * N * CU * MF)/( S * W)式中,

E:平均照度,以勒克斯(Lux)為單位。

F:每一盞燈之光通量,流明為單位。

N:照明設施排列係數。

N=1 單側、交錯、中央排列者。

N=2 相對排列者。

CU:照明率。

MF:維護系數。

S:間距,以公尺為單位。

W:路寬或車道寬度,以公尺為單位。

 

照明控制:

在夜間依道路特性及流量可考量調整光源之光通量,降低輝度及照度,以達節能的效果。

 

光害防制:

依 CNS 15015 中之表 2 照明環境之建議照明基準或 CIE 70 光害防制規定辦理。

 

光色及光源

光色及光源規定如下:

1.市區內道路照明燈具之光色應避免與交通號誌燈相混淆。

2.多霧多塵煙地區之道路,宜採用黃色燈光照明,以增加駕駛者透視力。

3.光源:通常使用於道路照明之光源有下列 5 種

(1)螢光燈。

(2)低壓鈉氣燈。

(3)高壓鈉氣燈。

(4)複金屬燈。

(5)固態半導體光源。

4.光源之演色性為 40>Ra≧20。

Ra:演色性。

5.光源效率之基本光束

瓦特數

高壓鈉氣燈(光束Lm)

複金屬燈(光束Lm)

70W

5500

5300

150W

12000

13300

250W

28000

20000

400W

48000

38000

1000W

140000

92000

 

燈具型式

道路功能分類

眩光

燈具型式

優先

尚可

快速道路
(較暗之郊區公路)

少許

遮蔽型

半遮蔽A型

主次要道路

少許

遮蔽型

半遮蔽A型

服務道路

容許

遮蔽型or半遮蔽型

無遮蔽型

 

燈具依其對眩光之影響可區分為以下三種:

(1)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 0 度~ 65 度。

(2)半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 0 度~ 75 度。

(3)無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 0 度~ 90 度。

燈具之安定器應選擇功率因素達 90%以上之高功率安定器。

綜合考量市區街道景觀設計,可彈性放寬若干景觀街區道路之燈具型式的設計,其規定應依相關條文辦理。

 

延伸閱讀:

路燈設計規定-隧道用燈篇

 

內容來源:http://myway.cpami.gov.tw/eBook/specStandspec/book_01/Standards.html#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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