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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燈設計規定-隧道用燈篇

隧道照明用燈規定

長短隧道之區分

以照明觀念區分長短隧道時與隧道長度無關。應依隧道之斷面、坡度、線形在正

常交通狀況下加以區分,其原則如下:

1.由隧道進口處無法看到出口區之光源時視為長隧道。

2.由隧道進口處可看到出口區之光源時視為短隧道。

但基於經濟考慮,隧道之長度未達 100 公尺者得視為短隧道。

 

長隧道之照明

長隧道之照明區分,依路面輝度區分為基本照明、加強照明、夜間照明、緊急照明及連接道路照明等,宜符合以下規定。

1.基本照明

為隧道無日光時所需之照明,亦即內部區照明,其平均路面輝度,

一般道路用燈篇」中,輝度與照度之換算係數參考表。

基本照明之平均路面輝度

設計速率(km/hr)

平均路面輝度(cd/(m*m))

100

9

80

4.5

60

2.3

40↓

1.5

 

隧道內輝度與照度換算係數

路面材料

換算係數

水泥路面

9~11

瀝青路面

13~16

 

2.加強照明

(1)單向隧道出口端一般狀況不需加強照明。如因斷面、坡度、線形等特殊情形需加強照明,加強照明輝度值為內部區基本照明之 5 倍,但最高為 20cd/(m*m)

加強照明之長度依車速、線形等情況決定。

(2) 單向隧道入口區分為境界區與漸變區。

a.境界區輝度:為隧道外輝度之 5%~10%,設置長度不應小於安全停車視距。

b.漸變區輝度:依境界區輝度以不大於 3:1 之比例,逐漸降至基本照明,其長度得參照交通工程手冊之規定。

(3) 雙向隧道兩端之加強照明,輝度值同單向隧道入口區。

 

3.夜間照明

夜間照明之輝度宜不小於進出口連接道路照明。

 

4.緊急照明

(1)緊急照明應不小於本照明之 1/4 以上。

(2)應設置不斷電電源設備供給逃生緊急照明,且至少供電 15 分鐘以上。

(3)如考量停電時,得設置發電機供給全額緊急照明。

 

5.連接道路照明

在夜間時,隧道外之連接道路須予照明,其輝度值應為 1cd/(m*m)以上,所需照明長度應大於設計速率行使 5 秒之距離或依連接道路之周圍環境、線形等情況決定。

 

短隧道之照明

1.短隧道晝間照明

隧道長度(公尺)

照明

無彎曲且無混合車道

有彎曲或有混合車道

<30

<20

可不設照明

30~80

20~40

隧道內需照明處之輝度應為境界區輝度之50%

80~100

40~100

應為境界區之照明輝度

>100

>100

長隧道照明

 

2.短隧道夜間照明,應參照長隧道夜間照明之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

路燈設計規定-一般道路照明用燈規定

 

內容來源:http://myway.cpami.gov.tw/eBook/specStandspec/book_01/Standards.html#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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