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照明用燈規定
長短隧道之區分
以照明觀念區分長短隧道時與隧道長度無關。應依隧道之斷面、坡度、線形在正
常交通狀況下加以區分,其原則如下:
1.由隧道進口處無法看到出口區之光源時視為長隧道。
2.由隧道進口處可看到出口區之光源時視為短隧道。
但基於經濟考慮,隧道之長度未達 100 公尺者得視為短隧道。
長隧道之照明
長隧道之照明區分,依路面輝度區分為基本照明、加強照明、夜間照明、緊急照明及連接道路照明等,宜符合以下規定。
1.基本照明
為隧道無日光時所需之照明,亦即內部區照明,其平均路面輝度,
「一般道路用燈篇」中,輝度與照度之換算係數參考表。
基本照明之平均路面輝度
設計速率(km/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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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路面輝度(cd/(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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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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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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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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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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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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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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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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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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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內輝度與照度換算係數
路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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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算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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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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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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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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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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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強照明
(1)單向隧道出口端一般狀況不需加強照明。如因斷面、坡度、線形等特殊情形需加強照明,加強照明輝度值為內部區基本照明之 5 倍,但最高為 20cd/(m*m)
加強照明之長度依車速、線形等情況決定。
(2) 單向隧道入口區分為境界區與漸變區。
a.境界區輝度:為隧道外輝度之 5%~10%,設置長度不應小於安全停車視距。
b.漸變區輝度:依境界區輝度以不大於 3:1 之比例,逐漸降至基本照明,其長度得參照交通工程手冊之規定。
(3) 雙向隧道兩端之加強照明,輝度值同單向隧道入口區。
3.夜間照明
夜間照明之輝度宜不小於進出口連接道路照明。
4.緊急照明
(1)緊急照明應不小於本照明之 1/4 以上。
(2)應設置不斷電電源設備供給逃生緊急照明,且至少供電 15 分鐘以上。
(3)如考量停電時,得設置發電機供給全額緊急照明。
5.連接道路照明
在夜間時,隧道外之連接道路須予照明,其輝度值應為 1cd/(m*m)以上,所需照明長度應大於設計速率行使 5 秒之距離或依連接道路之周圍環境、線形等情況決定。
短隧道之照明
1.短隧道晝間照明
隧道長度(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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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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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彎曲且無混合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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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彎曲或有混合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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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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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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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設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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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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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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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內需照明處之輝度應為境界區輝度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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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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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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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境界區之照明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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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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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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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隧道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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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短隧道夜間照明,應參照長隧道夜間照明之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
路燈設計規定-一般道路照明用燈規定
內容來源:http://myway.cpami.gov.tw/eBook/specStandspec/book_01/Standards.html#141